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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旅客須知:第十四章旅客服務http://tour.sina.com.cn 2008年08月13日14:41 新浪旅游
第十四章 旅客服務 第一節(jié) 一般服務 第八十二條 承運人應以保證飛機安全和航班正常,提供良好服務為準則,以文明禮貌、熱情周到的服務態(tài)度,認真做好空中和地面的旅客運輸?shù)母黜椃⻊展ぷ鳌? 第八十三條 承運人不負責為旅客提供機場區(qū)域內、機場與市區(qū)之間或在同一城市的機場與機場之間的地面運輸。對于此項地面運輸服務提供者的行為或疏忽,或銷售代理人為旅客取得此項地面運輸服務給予的任何幫助,承運人不承擔責任。 第八十四條 旅客在聯(lián)程航班銜接地點的地面膳宿費用,應由旅客自理。 第八十五條 在航空運輸過程中,旅客發(fā)生疾病時,承運人應積極采取措施,盡力救護。 第八十六條 空中飛行過程中,承運人應按其規(guī)定向旅客免費提供飲料或餐食。旅客要求提供超過規(guī)定的其他服務,承運人可收取相應的費用。 第二節(jié) 不正常航班的服務 第八十七條 由于承運人機務維護、航班調配、商務、機組等原因,造成航班在始發(fā)地延誤或取消,承運人應按規(guī)定向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等服務。 第八十八條 由于天氣、突發(fā)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檢以及旅客等非承運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發(fā)地延誤或取消,承運人應協(xié)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費用應由旅客自理。 第八十九條 航班在經停地延誤或取消,無論何種原因,承運人均負責向經停旅客提供膳宿服務。 第九十條 航班延誤或取消,承運人及其地面服務代理人應做好解釋工作,并迅速及時將航班延誤或取消等信息通知旅客。 第九十一條 承運人和其他各保障部門應相互配合,認真負責,共同保障航班正常,避免不必要的航班延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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