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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旅客須知:第十三章行李運輸?shù)囊话阋?guī)定http://tour.sina.com.cn 2008年08月13日14:41 新浪旅游
第十三章 行李運輸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五十七條 承運人承運的行李,只限于符合本條件第一條第(三十三)款定義范圍內(nèi)的物品。 第五十八條 不得作為行李運輸?shù)奈锲? 下列物品不得作為行李或夾入行李(包括托運行李和自理行李)內(nèi)托運,也不得作為免費隨身攜帶物品入客艙運輸: (一)危險品 1、爆炸品; 2、氣體; 3、易燃液體; 4、易燃固體、自燃物質(zhì)和遇水釋放易燃?xì)怏w的物質(zhì); 5、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 6、毒性物質(zhì)和傳染性物質(zhì); 7、放射性物質(zhì); 8、腐蝕性物質(zhì); 9、磁性物質(zhì); 10、具有麻醉、令人不快或其他類似性質(zhì)的物質(zhì); 11、容易污損飛機的物品; 12、承運人規(guī)定不得作為行李運輸?shù)钠渌kU物品。 (二)槍支,含各種類型仿真玩具槍、槍型打火機及其他各種類型帶有攻擊性的武器,但體育運動用器械除外。 (三)軍械、警械。 (四)管制刀具。 (五)活體動物,但本條件第七十一條規(guī)定的小動物及導(dǎo)盲犬和助聽犬除外。 (六)國家規(guī)定的其它禁運物品。 第五十九條 不得作為托運行李運輸?shù)奈锲? 重要文件和資料、證券、貨幣、匯票、珠寶、貴重金屬及其制品、銀制品、貴重物品、古玩字畫、易碎和易損壞物品、易腐物品、樣品、旅行證件以及其它需要專人照管的物品不得作為托運行李或夾入行李內(nèi)托運, 而應(yīng)作為自理行李或免費隨身攜帶物品帶入客艙運輸。 第六十條 限制運輸?shù)奈锲? 下列物品只有在符合承運人運輸條件的情況下,并經(jīng)承運人同意,方可接受運輸: (一)精密儀器、電器等類物品,應(yīng)作為貨物托運,如按托運行李運輸,必須有妥善包裝,并且此類物品的重量不得計算在免費行李額內(nèi),按逾重行李費收取運費。 (二)體育運動用器械,包括體育運動用槍支和彈藥。 (三)本條件第七十一條規(guī)定的小動物、導(dǎo)盲犬和助聽犬。 (四)外交信袋,機要文件。 (五)旅客旅行途中使用的折疊輪椅或電動輪椅。 (六)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鈍器,例如菜刀、水果刀、餐刀、工藝品刀、手術(shù)刀、剪刀以及鋼銼、斧子、短棍、錘子等,應(yīng)放入托運行李內(nèi)運輸。 (七)干冰、含有酒精的飲料、旅客旅行途中所需的煙具、藥品、化妝品等。 第二節(jié)行李包裝及體積、重量限制 第六十一條 托運行李 (一)托運行李必須包裝完善、鎖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壓力,能夠在正常的操作條件下安全裝卸和運輸,并應(yīng)符合下列條件: 1、旅行箱、旅行袋和手提包等必須加鎖; 2、兩件以上的包件,不能捆為一件; 3、行李上不能附插其他物品; 4、竹籃、網(wǎng)兜、草繩、草袋等不能作為行李的外包裝物; 5、行李上應(yīng)寫明旅客的姓名、詳細(xì)地址、電話號碼; 6、行李包裝內(nèi)不能用鋸末、谷殼、草屑等作襯墊物。 (二)托運行李每件重量不能超過50公斤,體積不能超過40×60×100厘米。超過上述規(guī)定的行李,應(yīng)事先征得承運人的同意才能托運。 第六十二條 自理行李 自理行李每位旅客只限一件,其重量不能超過10公斤,體積不超過20×40×55厘米,應(yīng)能置于旅客的前排座位之下或封閉式行李架內(nèi)。自理行李要求栓掛自理行李牌,和托運行李合并計重,超出免費行李額的部分須交逾重行李費。 第六十三條 免費隨身攜帶物品 免費隨身攜帶物品的重量,每位旅客以5公斤為限。持頭等艙客票的旅客,每人可隨身攜帶兩件物品;持公務(wù)艙或經(jīng)濟艙客票的旅客,每人只能隨身攜帶一件物品。每件隨身攜帶物品的體積不得超過20×40×55厘米。超過上述重量、件數(shù)或體積限制的隨身攜帶物品,應(yīng)作為托運行李托運。 第三節(jié)免費行李額及逾重行李費 第六十四條 免費行李額 (一)每位旅客的免費行李額(包括托運和自理行李):持成人或兒童客票的頭等艙旅客為40公斤,公務(wù)艙旅客為30公斤,經(jīng)濟艙旅客為20公斤。持嬰兒票的旅客,無免費行李額。 (二)搭乘同一航班前往同一目的地的兩個(含)以上的同行旅客,如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辦理行李托運手續(xù),其免費行李額可以按照各自的客票價等級標(biāo)準(zhǔn)合并計算。 (三)旅客非自愿改變艙位等級,應(yīng)按原艙位等級享受免費行李額。 (四)構(gòu)成國際運輸?shù)膰鴥?nèi)航段,每位旅客的免費行李額按適用的國際航線免費行李額計算。 (五)殘疾人乘坐民航班機,對其必須攜帶的輔助器具(折疊輪椅、手杖、假肢等),給予免費攜帶。 第六十五條 逾重行李費 (一)旅客的托運行李和自理行李,超過該旅客免費行李額的部分,稱為逾重行李,應(yīng)當(dāng)支付逾重行李費。 (二)收取逾重行李費,應(yīng)填開逾重行李票。 (三)逾重行李費率以每公斤按逾重行李票填開當(dāng)日所適用的單程直達經(jīng)濟艙正常票價的1.5%計算,以人民幣分為單位。收費總金額以元為單位,尾數(shù)四舍五入。 第四節(jié)行李聲明價值 第六十六條 (一)旅客的托運行李,每公斤價值超過人民幣50元時,可辦理行李的聲明價值。 (二)托運行李的聲明價值不能超過行李本身的實際價值。每一旅客的行李聲明價值最高限額為人民幣8,000元。如承運人對聲明價值有異議而旅客又拒絕接受檢查時,承運人有權(quán)拒絕收運。 (三)承運人按照旅客聲明的價值中超過本條第(一) 款規(guī)定限額部分的價值的5‰收取聲明價值附加費。金額以人民幣元為單位,尾數(shù)四舍五入。 (四)辦理聲明價值的行李不包含在免費行李額內(nèi)。 第五節(jié)行李的收運 第六十七條 拒絕運輸權(quán) (一)旅客的托運行李、自理行李和免費隨身攜帶物品,如屬于或夾帶有本條件第五十八條所列的物品,承運人有權(quán)拒絕接受該行李的運輸。 (二)旅客的托運行李,如屬于或夾帶有本條件第五十九條所列的物品,承運人有權(quán)拒絕接受該行李作為托運行李運輸。 (三)旅客攜帶了屬于本條件第六十條所列的物品,如旅客沒有或拒絕遵守承運人的限制運輸條件,承運人有權(quán)拒絕接受該物品的運輸。 (四)旅客的托運行李、自理行李或免費隨身攜帶物品,如因其形態(tài)、包裝、體積、重量或特性等原因不符合承運人運輸條件,承運人應(yīng)請旅客加以改善,如旅客不能或拒絕改善,承運人有權(quán)拒絕接受該行李的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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